司法伤残鉴定中出具的护理天数是否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呢?司法实践中,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会出具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意见,部分律师也据此将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鉴定意见时间与实际住院期间时间合并计算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应统一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鉴定时间包括住院期间。
目前,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各地具体规定不一,典型如北京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的标准中规定: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或者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七日制定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中规定: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通过分析北京、上海市等地评定标准中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等专用名词做出的解释,可以明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鉴定时间包括住院期间,部分律师将二种时间合并计算属于重复计算,法院依法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