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为便于广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正确区别、理性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一步引导全省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优化法治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声明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主要区别
(一)性质不同。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取得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我省发证机关为吉林省司法厅)的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唯一的执业机构,其信息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下同)进行核实。
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一般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社团组织等性质机构,并非律师的执业机构。
(二)设立条件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对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情况,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列明。
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一般来讲需符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关于公司设立的相关要求。
(三)业务范围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完全一致,以其登记注册时所列为准,且被严格限制。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
二、律师和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主要区别
(一)执业许可不同。
律师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我省发证机关为吉林省司法厅),其执业信息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不需具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相关要求。
(二)主管部门不同。
律师执业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由律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
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
(三)法律责任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等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将予以处罚,同时,律师协会将予以行业处分。
对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处罚或处分不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管理。
三、特别声明
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不是律师。
律师不得在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中任职。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以律师名义承揽法律业务,属于冒充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
聘请律师时,当事人应与律师事务所(而非个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应出具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盖有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