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距离最高法2015年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近10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判决的效力在于执行。判决而不能执行,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直接影响胜诉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所以执行工作被形象地称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然而,执行难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也是各级法院一直在破解的难题。
比如,为解决执行案件长期高位运行问题,1月15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进行专题部署。会议指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步,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但仍有不小差距,需要不断改进提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会议上也指出,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兑现,情况复杂,情形多样。
“执行难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张军指出,突出执行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
事实上,近些年,对于破解“执行难”,法院系统已出台多项措施。比如,2019年6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即提出把解决执行难纳入各地依法治省(区、市)指标体系。再比如,2024年2月,最高法、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起率先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甘肃8个省(区、市)开展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法对上述地区的不动产进行“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
而这些多是民事执行的政策措施,事实证明,这对一些失信被执行人震慑力不够,亟需加大刑事打击、刑事措施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更好地落实刑法这一条文,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此后,2015年,最高法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些法律、司法解释都已经比较久远,不太能适应“执行难”的实际情况。此次两高联合发布的《解释》,可以说是应时而出。
此次《解释》中,不仅明确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五项“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实操性更强。
特别是,《解释》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还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这无疑是对那些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失信被执行人发出的明确信号,也必将对依法破解执行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孙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