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美结婚多年,孩子都已经12岁。三年前,小美突然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小王期初尚能承担照顾责任,但随着时间推移,压力剧增,最终提出离婚。
本案存在伦理道德问题,也触及法律边界,其中涉及到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案例分析:
1、小王作为小美的丈夫,其对小美的扶养义务责无旁贷。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意味着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照顾。丈夫作为配偶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照护。
2、小美的父母对小美是否有抚养义务?
在既有配偶又有父母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与配偶应同时承担扶养责任。根据中国传统和公序良俗,子女成家立业单独生活,已成为独立的“经济体”,配偶当然是第一扶养责任人。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原则上不再承担抚养义务,特定情况下,如果其配偶因故不能履行扶养义务(例如经济困难、失踪、无行为能力等),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可能会被视为潜在的扶养责任人之一。父母对已婚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具有“补充性”和“条件性”的责任。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更多的是源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子女成年的情况下,父母也往往趋于衰老,更需要的是子女的赡养和关怀,法律的天平更倾向保护老年人权益,在子女有配偶的情况下,且无法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时才具辅助责任。
四、总结:
父母对已婚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并不是与配偶并列的责任,而是在配偶无力或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下,才可能被考虑的一种补充性责任。
作者简介: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陕西法正平安(安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践经验,办理过大量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相关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获得了社会各界普遍好评。办案过程中始终将“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作为其执业信条。电话17309156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