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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父亲送医后“一走了之” 父子均担责

来源:以案说法   时间:2026-03-25   

将父亲送医后“一走了之” 父子均担责

父亲生病住院,诊疗结束后儿子却拒不接回,甚至玩起了“消失”,老人滞留在了医院,面对老人儿子的一去不返,医院只得将老人及其儿子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结一起案件,判决儿子吴某乙和父亲吴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医院偿还托管服务费用。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年近八旬的吴某甲患病,被社区与其子吴某乙共同送至医院进行救治。但诊疗结束后,吴某乙并未接回父亲,为保障吴某甲的基本生活,医院只得与一家老年公寓签订服务合同,将其转至该处托管。4年时间过去,截至诉讼时,医院已垫付托管费共计13万余元。在多次追索无果后,20254月,医院将吴某甲父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垫付费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吴某乙及其父亲是否应承担医院垫付的托管费。审理过程中,吴某乙始终躲避送达、下落不明。法院随后查明,吴某乙具备劳动能力与稳定收入,属法定赡养义务人。因吴某甲陈述不清,法院通过护工及公寓照护人员对其生活需求与费用必要性进行了核实。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法院认为,吴某乙在父亲诊疗结束后拒不接回,已违反法定责任。医院为保障吴某甲基本生活所垫付的费用,本质上属于吴某乙应承担的赡养费用范畴,而吴某甲作为受益方,亦应共同承担相应支出。

法院强调,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垫付费用,并不能免除赡养义务人的法定责任。否则将破坏权利义务平衡,助长不良风气。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乙及其父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医院偿还托管服务费13万余元。

宣判时,法官进一步释明,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或借故推脱。将老人滞留医院,不仅违背伦理,也可能涉嫌违法,情节恶劣的或将构成遗弃罪。

法官指出,一方面,本案明确了赡养义务的具体范畴——不仅包括日常生活费,也涵盖必要的托管照料费用。另一方面,近年来医疗机构常面临“老人滞留”难题,医院的核心职能是诊疗,养老的责任主体应是家庭成员,本案通过裁判清晰界定医院职能,让医疗资源回归本职,遏制了“甩老”行为。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饶俊华 万璟)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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