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西部普法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 > 全文

工程转包情况下的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劳动   时间:2023-04-03   浏量:294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社部发〔200512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移动端

手机访问

0

高效  精准  服务

专业法律问题咨询

在线咨询

本地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最新资讯

学知识

咨询律师

在线免费咨询律师

推荐律师

推荐全国专业律师

登录 注册
关于我们     vip注册指南     注册协议    

西部普法网

西部普法网

服务热线

17309156966

欢迎光临西部普法网

微信号

移动端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陕西睿诚法务 陕ICP备2023000076号   公网安备6101900200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