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保姆在雇主家洗澡时不慎滑倒,被摔的脾破裂,肋骨骨折,经过治疗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保姆将雇主起诉到法院,要求雇主赔偿24.3万元,并要求雇主返还保险理赔款4万元。
原告是一名家政工,在被告雇主家工作,双方签订了家政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一般家务,服务方式为住家式,同时雇主还为保姆投保了保险,可是一天晚上9点多,保姆在睡前准备洗个澡时发生意外不慎滑倒,被摔成了重伤。
此后保姆因与雇主协商赔偿无果,将雇主告上了法庭,保姆一方称,雇主家的浴缸高低不平,存在设计缺陷,即雇主未向保姆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却表示,保姆的受伤是意外,自家的浴缸是开发商统一安装的,符合设计标准,即便有缺陷,也是产品缺陷,应由保姆起诉开发商;而且雇主提到一个重要细节,就是保姆在将衣服挂到门后时,因距离过远而从浴缸摔出。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首先,由于保姆和雇主之前签署了家政合同,也约定和合同内容和工作方式,所以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一种个人劳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从上述的法律规定来看,保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是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那么这里就需要明确雇主在保姆摔伤这件事情上,是否存在过错?
保姆一方称雇主未向保姆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了保姆摔伤,所谓的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仅指的是工作场合不安全,甚至是雇主未按照规定提供安全的防护工具以及佩戴不符合标准的安全工具都属于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