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期代表学习班上作专题报告时,与律师等代表们进行工作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张军强调,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法官与律师是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意义重大。
但是,由于角色的不同,法官与律师又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各自独立依法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层次上:一是相互尊重、法内协助;二是相互独立、互相监督;三是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相互尊重 法内协助
法官和律师只有彼此之间相互尊重,才能使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共同目标实现。法官对律师的尊重同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一样,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尊重,是对法治的尊重。
同时,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正,法官与律师又是法内配合与协助的关系。
相互独立 互相监督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又是相互独立的。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应当与律师之间保持独立,不受到律师的干预,不私自会见律师,不接受律师请吃和馈赠钱物,不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更不能在律师事务所兼职,影响司法独立。
律师也是独立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么规定的目的就是保障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同时,法官与律师又是互相监督的关系。一方面,律师要积极监督法官,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另一方面,法官也要对律师是否遵守法庭的诉讼程序和律师职业道德进行监督。
相互学习 共同进步
法官和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工作就是处理法律纠纷。由于纠纷本身及其处理结果涉及到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因而处理的过程不仅如医生治病一样需要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和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而且需要法官和律师对复杂社会的了解、对人情世故的洞察和人生经验的积累。在这些过程当中,不仅需要法官和律师不断加强自身学习,而且需要法官和律师相互间的学习。
法官和律师的素养包括人文素养和专业素养,无论人文素养和专业素养,都必须通过学习获得。因此,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学习,有助于二者素养的共同提高和共同进步。
从理念和制度上努力构建二者良好关系
如何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呢?笔者进行了如下思考:
一是在理念上更新思维方式。
我们必须确立正确的关系理念,摒弃以往的思维方式,要摒弃“死磕”“物理隔离”的关系和“过于亲密”的关系。
要建立健康、良性、互动的关系。在笔者看来,树立“监督也是一种支持”的理念,法官与律师之间要努力形成互相独立、互相尊重、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相互学习的关系。
二是从制度上规范双方关系。
在笔者看来,当前,为了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需要在如下方面开展制度构建:第一,建立和完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对稳定、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该机制,消除法官与律师彼此之间的猜忌、隔阂和抵触,增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互信”,以此构建良性互动关系。第二,建立由法院与司法局共同组织的法官与律师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该制度,双方进行协商,及时解决互动关系中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第三,建立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通过该制度,定期开展学术研讨和案例分析,共同研讨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新法律法规的理解,统一司法标准。第四,建立法官与律师共同文化的制度。通过该制度,培育出共同的法律文化,培育和增进彼此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感情认同、理念认同、知识认同,共同提升职业尊荣。第五,建立正常、适度、自律的业外交往机制。通过该机制,消除民众对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偏见和误解,共同净化良好的司法氛围,确保健康、良性关系的形成。
耶鲁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安索尼·克罗曼在其著作《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一书中说道:“律师和法官共同生产的这个产品就是法治本身。”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依赖法官的努力,而且仰赖律师的努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陈建华(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