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哪些人可以提执行异议?
1、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利害关系人,是因法院的执行行为瑕疵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3、案外人,除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公民。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向谁提出:执行法院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中止执行吗:不中止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诉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执行程序终结前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