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1、鉴定次数没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鉴定,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官决定。
2、申请重新鉴定有条件要求。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并不是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2017)最高法民申2672号民事裁定书);
3、重新鉴定提出的最迟时间:一审法庭辩论前。 不允许二审阶段发生任何鉴定活动。如果一审阶段没有发生鉴定事宜,而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的,应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案件的事实问题原则上必须在一审阶段查清。
4、重新鉴定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申请重新鉴定需要理由:
民事证据规则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