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狗外出遛弯,却遇同小区业主遛狗不牵狗绳,爱狗受到惊吓反将自己咬伤,责任究竟该谁承担?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遛狗不牵绳的业主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魏某全额赔偿原告王某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98元。
案情:
爱狗受到惊吓反将自己咬伤
王某和魏某均住在重庆市渝北区翠云街道某小区,王某饲养了一只泰迪狗,魏某饲养了一只萨摩耶狗。2022年11月13日晚,王某牵着泰迪在小区遛弯,魏某也带着萨摩耶在小区散步,但没有给自己的狗拴上狗绳。
双方在相距5米之外的距离时,萨摩耶看到泰迪就迅速冲了过去。王某见状怕狗打架,便急忙将泰迪抱在身上。而此时,魏某的萨摩耶扑向了王某,致泰迪受到惊吓将王某嘴唇咬伤。王某受伤后接种狂犬疫苗,又到整形外科医院进行去疤痕治疗。
魏某认为,王某受伤是因为其担心自己的泰迪受到影响而将其抱起,由于王某动作过大,惊吓到了魏某的萨摩耶,萨摩耶扑向王某,导致王某的泰迪受惊吓将其咬伤,双方都有责任,故只愿意赔偿王某的部分损失。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
判决:
被告遛狗未拴绳担全责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动物饲养人应当按管理规定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以免造成他人受损。本案中,原告王某和被告魏某所在区域属于重点管理区域,按当时《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携犬出户时应为犬只束不超过1米长的犬链。
而魏某外出遛犬时对其携带的萨摩耶未拴好牵引绳,导致其见到王某所携的泰迪时立即冲过去,并扑向王某,即使在王某已抱起所饲养的泰迪的情况下,仍致泰迪受惊吓而将原告咬伤。
在此过程之中,王某已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按规定尽到了足够的管理责任,拴好牵引绳,并及时防止犬只发生咬斗,其并无任何过错。故被告魏某应当对原告王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最终依法确定原告王某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98元,遂判决被告魏某予以全额赔偿。
法官说法>>>
市民饲养犬只请务必做好功课
市民应严格按照该规定饲养、管理犬只,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不要心存侥幸,以为狗平常不咬自己,就不会咬别人。真正爱狗之人也应当是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之人,而一旦管理不善,饲养人轻则承担经济赔偿,重则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中也明确规定了13件“不可为之事”。
来源:重庆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