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取消了雇佣关系概念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规定,取代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1条(雇佣关系)规定。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责任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需等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
二、个人劳务关系含义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行政隶属:劳务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规章制度的约束;
2、工作时间:劳务临时性,劳动关系长期性。
3、报酬结算:劳务关系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批次性的完成劳务报酬的支付。
4、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5、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
6、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也没有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等义务。
7、用工主体不同: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用人单位”)。
四、法律后果
1、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法律程序不同:工伤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劳务关系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3、过错原则不同:劳动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风险分担: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用保险的方式分散出去;劳务关系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
(作者 陈睿律师 民主与法制社陕西区特邀法律顾问 西部律师网,西安民商律师网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