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判断事故责任依据是:行为。无证驾驶并不必然承担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承担交通事故任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因此,要纠正一个观念,无证驾驶并不必然承担全责。
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依据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1、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2、过错的严重程度。前述条款中的“作用”与“过错”并列,这里的“过错”和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承担全部责任的特殊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方也有过错可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中,此类交通事故归责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归责方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此外,在举证责任负担、责任人的范围等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与民事诉讼存在不同之处。
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