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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醉驾“当严则严”

来源:以案说法   时间:2025-04-24   

隔夜醉驾“当严则严”

  【案情】隔夜醉驾,一般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当日没有驾驶机动车,而是经过一段时间休息,次日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酒标准的情形。

  2023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孙某华在家中饮用大约半斤白酒。次日,孙某华睡醒后,5时30分即出门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8时许,孙某华驾驶载有乘客的汽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某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当日,孙某华在被查获前已在网约车平台完成2个订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华隔夜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认为,随着醉驾行为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守法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隔夜醉驾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有必要明确认定规则,指引类似案件处理,引领社会行为规范。

  本案中,孙某华饮用大约半斤白酒,只休息5个小时左右,结合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的情节,其对自己仍处醉酒状态具有一定认知,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故意。同时,案发时,孙某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并载有乘客,在被查获前已完成2个载客订单,且醉酒程度高,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总体上应作从严把握。故法院依法判处实刑。

  法官表示,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与饮酒后不久即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所区别,原则上应对其从宽处理。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即使系隔夜、隔时醉驾,亦应依法从重处理,并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宽严尺度。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报记者张天培整理)

  来源:《人民日报》(2025年04月24日 第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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