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离婚案件。男女双方结婚十来年,夫妻二人生育一男孩,已经十岁左右。中途女方突患重病,需长期治疗,且医疗费用昂贵。此时,男方却提出离婚。先不谈男方此时提出离婚是否道德,单就法律层面而言,引发出两个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若女方因病重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其能否要求男方承担相关费用?若医疗费全部来自借款,男方又应如何分担?本文结合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法律依据:
1. 夫妻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负扶养义务。若一方因患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另一方有义务提供经济支持,包括支付医疗费用。
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前,男女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以义务覆盖整个婚姻期间,包括离婚诉讼阶段。即使女方已自行支付医疗费,仍可要求男方分担;若男方拒绝支付,可能构成违反法定扶养义务。
2. 离婚经济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若一方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如无收入、医疗费超出个人承担能力),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了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而是基于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独立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核心是“离婚时”对弱势方的临时性救济,而非长期义务。经济帮助原则上为“一次性帮助”,离婚后不得以新发生困难为由再次主张。
二、假如女方医疗费全部来自借款如何处理
若借款是用于治疗女方重大疾病,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可能根据双方经济能力裁定判决男方承担一定比例(如50%以上)责任。
即使离婚判决确定了债务在夫妻内部的分担比例(如男方承担70%,女方承担30%),这个判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主)。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男方或女方偿还全部债务。承担了超过内部份额的一方(如女方承担了全部债务),可以依据离婚判决向另一方(男方)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70%)。
离婚诉讼中,女方病重医疗费的承担问题,既涉及法定扶养义务的履行,也关乎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通过充分准备证据、精准设计诉讼请求,女方可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合理权益。司法实践表明,法院会综合考量病情严重性、双方经济能力及婚姻期间贡献,作出公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