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纯属虚构 法治精神唯真
自从党中央、国务院新的《信访工作条例》印发后,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认真遵照执行。江书记参加了商贸集团专门举办的商贸系统信访干部培训班,认真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全力加强信访工作力度,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商贸系统还建立了信访工作考核制度,要求各级党组织坚决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物业公司党委接到商贸集团公司转来林晓的信访信后,信访办主任专门给江书记打来电话,江书记对此非常重视,立刻召集分管信访工作的公司办公室杨主任、房管科张主任、财务处赵会计、法务部胡律师等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专班,认真调查研究解决林晓信访反映的问题。
办公室接待过林晓的小孙先谈了他的意见,还是坚持他的观点:公租房不是个人遗产,不能继承。但是原承租人去世后,家人可以继续承租。至于家庭人口多的,具体由谁继续承租,那是家庭成员共同商量决定的事。从林晓反映的情况来看,4号房屋原承租人是林晓的父亲林青,林青去世后,房屋转租给儿子林成并没有错,儿子林成又转租给儿媳汪昕也没有错。房改政策是由承租人购买,因此,4号房屋卖给汪昕还是没有错。
可是,当小孙把房管档案里找来的4号房屋两份承租合同摊在桌上,大家发现问题了。林青的原始承租合同并没有转租给儿子林成,合同上房屋使用人、住户都是林青的名字,但是已经用钢笔划去,手改写成汪昕的名字。房屋使用人的工作单位本来写的是林青工作的德仁堂药店,也用钢笔划去,改成汪昕的工作单位市第二机械厂。合同最后乙方签的是林青的儿子林成的名字。江书记指着合同手改写的地方问:“看来这合同真有问题呢!合同能这样随便用手改吗?改动的地方为什么没有单位盖章确认?这样随意改动为汪昕的承租合同还是有效合同吗?”
大家轮流拿过合同看,都感觉这样的改动是有问题。
江书记又问:“还有,为什么合同是林成签名,而不是林青本人呢?”
“这个我知道。”小孙回答说,“这批房子建成分配时,公司还没有制发租赁合同。后来房管走上正轨,专门制发了这个租赁合同。当时还不叫租赁合同,封面印的是《房屋管理守则》,前面是租赁合同条款,最后一页印的条文就是管理守则。当年企业自管公房租赁合同也都是企业自制,后来市里专门发了文件,全市才统一使用市政府发布的格式合同。这份企业自制合同是这是后来补全手续统一补签的,合同签订日期都是1992年7月1日。上次林晓来单位说,她爸妈1988年、1989年就因病去世了,这个合同补签时,应该是他儿子林成代替父亲签的字。有好几家都是这种情况,都由家人代签的。当时这种做法很正常。”
房管科的张主任补充说:“这个情况我知道,4号房屋是由德仁堂药店分配给本单位职工林青的,这个房屋租赁合同就是根据德仁堂药店的房屋分配方案签在林青名下的,因此租赁合同上房屋住户和使用人都是林青。因为补签房屋租赁合同时,原分配人林青已经去世,只能由他儿子林成代签。”
小孙说:“明白了,也就是说,这份合同是林晓他父亲林青的合同。”大家对此都认同。小孙说:“我还以为他儿子签的字,就是转给他儿子承租的呢。上次林晓来,我就是这么跟她说的。”
张主任接着解释说:“当然不是。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公房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原承租人去世,家庭成员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也要按规定申请办理。我们查了房管档案,没有他们家变更承租人申请和房管部门签署意见、领导审批签字等变更手续。是这样吧,小孙?”
小孙回答:“是的,没有变更手续,只有这两份合同。”
江书记已经拿起桌上的另一份承租合同,边看边问:“那么这份合同是签在汪昕的名下,是不是就是办理变更后的承租合同?”
张主任说:“也是,也不是。”
“还能这么模棱两可不确定吗?”江书记问。
“说是,是因为这份承租合同从字面上看,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这本来就是市里统一使用的房屋租赁格式合同,合同上有甲乙双方签字,证明就是有效合同。”
“那为什么又说不是呢?”
“说不是,是因为还是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的申请审批手续。办理承租人变更,市里规定除了变更人必须符合变更资格条件外,还要有家庭成员变更申请,家庭其他成员对变更人无异议的书面意见。变更申请报给我们房管部门后,我们要审核签署意见,然后报领导批准。可是这些手续一件也找不到,一、两件找不到还说得过去,一件都没有,单单就这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其他手续等证据,就很难证明它的真假有效性了。”
“为什么真假都不能确定呢?”
房管科张主任从政策角度作了分析说:“因为从法律政策规定来看,公房变更承租人是有条件的,比如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无其他住房、且家庭成员都同意等硬性规定,只从没有家庭成员林晓同意的书面意见这一点来看,第二份合同承租人为汪昕就有疑问。”
江书记说:“你们再找找看,既然变更在汪昕名下,肯定有变更的手续,总不能凭白无故说变就变了吧?”
张主任说:“我感觉肯定找不到相关办理变更手续,要有应当和租赁合同在一起的。”
“小孙再好好找找,合同都有,手续怎么可能没有?”
这时,财务室赵会计拿出两张收据递给江书记,说:“书记您看看,这是我们找到的两张4号房屋租金收据。从这两张收据看没什么问题。再结合您刚才说的这第二份租赁合同看,就看出这合同有问题了。”
“我看看。”江书记接过赵会计递过来的两张收据,问,“这两张房租收据说明合同有什么问题吗?”
“您看,汪昕名下的第二份租赁合同落款日期是1995年6月26日,可是您看这两张房租收据,一张是1994年1-12月的,一张是1995年7-12月的,正好是这份合同日期的一前一后,交款人都是林青的老伴陈淑珍。”
“是呀,既然前面那份合同已经手改成汪昕的名字了,这一份合同也已经在汪昕名下,那房租交款人就应该是汪昕呀。”
“明白了。”江书记说,“这说明交1995年7-12月的房租时,这份1995年6月26日的承租合同还不存在。这时林青老俩口都已经去世,交房租肯定是儿媳汪昕或者儿子林成来交的,还像以往一样代母亲交的房租。这说明房子还在林晓的父亲林青名下,并没有变更在汪昕名下。汪昕名下的这份租赁合同存疑更大了。”
大家点头都同意江书记的判断。这时赵会计又拿出房改购房契约,说:“可是2000年全市房改时,汪昕使用她夫妻的工龄折扣,把房子买了,现在不动产中心登记在她的名下。”
江书记说:“登记了也没关系,只要是我们办错了,那就依法纠正,可以去不动产中心变更登记。”
法务部胡律师说:“书记说得对,《民法典》有规定,房屋产权登记错误,是可以变更登记的。”
江书记接着说:“不错,调查工作很有进展。各相关部门都配合一下,分头再找找看,看还有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尽快把林晓父亲的房子查清楚,给信访人一个圆满的说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作者:李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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