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感谢您对我的教诲,如果有一天我飞黄腾达了,我一定会记得您说的话并感谢您的!”当事人对法官说出这句话,这是咋回事?
2023年6月份,旬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法庭收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彭某诉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联系原、被告后,案件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10时开庭。庭前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原告旬阳小彭与被告甘肃省宁县小米原是关系要好的朋友,双方打算合伙开公司,小彭共计向小米转款7万余元。小米称该款项是合伙的正常费用且自已也有付出,小彭则称当时小米说是临时借款,双方各执一词。
小彭提交的证据仅有向小米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双方表述不一,无法查明该款项到底是合伙支出还是借款,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彻底化解矛盾,解开双方心结,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调解,分别与小彭、小米进行谈话,了解到双方合伙开公司属实,小米也确实就小彭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有过承诺。法官遂对小米语重心长的说道:“你们曾是关系十分要好的朋友,现在为这一笔钱产生纠纷,官司可能有输有赢,但如果背信弃义,便会对你一生的心境产生影响,这样实在划不来”。经过一番思想疏导,小米表示就小彭本次诉讼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他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他可能会赢得这场官司,但考虑到双方的真挚友谊,他愿意遵守当初的承诺,遵从自己的良心。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小米分期向小彭返还7万元款项,小彭放弃要求小米承担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
在双方当事人满意离开后,小米返回法庭,向承办法官发表了开头那一幕感言。
借款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具有“保底”属性。如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不仅需要转账记录、转账凭证等主要证据证实,还需要借条、收据等证据来佐证双方借款合意的存在,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的约定。因此,在生活中认识到合伙投资等与借款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才能在经济活动中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经济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旬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法庭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