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很常见。但如果您是担保人,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找上门来,您该怎么办?代偿之后,您的损失又该如何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这条法律是担保人的“护身符”。它意味着,一旦您作为担保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您就自动获得了向债务人“要回”这笔钱的权利。这个权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您实际代偿的金额**之内。
举例说明:
甲(债务人)向乙(债权人)借款6万元。丙(担保人)为甲提供担保。甲未还款,乙起诉丙,丙向乙支付了6万元借款的利息3万元。丙能向甲追偿多少?是6万元?还是3万元?还是9万元?
答案是3万元。因为丙只代偿了这部分,所以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向甲追偿。
结论: 担保人追偿的原则是“代偿多少,追偿多少”,不能超出自己实际付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