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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来源:刑法   时间:2023-02-05   浏量:308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于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但是很多人对刑事和解的认识存在误区,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详细阐述

刑事和解适用的阶段。从适用阶段上讲,很多人认为刑事和解只能在立案之前进行,一旦立案了就只能走侦查程序。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很多轻微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达成和解,仍然可以达到“私了”的效果。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从适用范围上讲,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来说实践中较多的案件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或者是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渎职除外)。并且如果是累犯,则不能适用和解制度,避免累犯利用本制度达到“花钱买自由”的目的。刑事和解适用的效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即使达成刑事和解也不一定必然实现不起诉。所以需要破除的另一个误区就是“刑事和解了就案结事了或者刑事和解了就自动不起诉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且非常危险的。因为一旦错过申请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最佳时机,等被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就追悔莫及。因此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时提交律师意见和申请,阐述事实理由并建议适用和解不起诉制度。一旦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即使存在和解情节,也只能作为从轻情节,而不能争取不起诉。刑事和解的履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如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反悔,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可见,刑事和解制度覆盖的范围其实很广,基本上由于民间纠纷引起常见的犯罪类型均能适用,例如故意伤害,侵占、盗窃、诈骗、侮辱诽谤、虐待、敲诈勒索等罪名,只要是符合《刑法》288条规定的构成要件,都可以适用该制度。因此该类型的轻微刑事案件,律师应当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也可以作为调停人主持调解工作,以争取对双方都有利的双赢结果,即被害人及时得到应有的赔偿金,嫌疑人尽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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